以案说法︱被执行人的原法定代表人能否申请解除限制消费措施?
一、引言
日前热播电视剧《执行法官》全方位展示了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让强制执行走进了大众视野。众所周知,裁判文书生效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对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即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具体包括(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可见,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会同时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限高”。然而,单位根据发展需要,变更组织架构和法定代表人也是很常见的。那么被执行人的原法定代表人能否申请解除限制消费措施呢?
二、实例分析
被执行人A公司系王某个人100%持股的一人公司,王某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2019年5月,A公司因经营需要向某银行申请贷款,并由B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王某以其个人名下房产就前述保证责任提供抵押反担保并办理强制执行公证。2019年12月,A公司因经营管理需要聘任张某为经理,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办理了企业变更登记。2020年10月,B公司依据前述公证债权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对A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020年12月,张某从A公司离职,A公司聘任李某为经理,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同时办理企业变更登记。2021年8月,李某从A公司离职,A公司聘任赵某为经理,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同时办理企业变更登记。张某通过多种渠道与执行法院长期沟通申请解除限制消费措施未果,后委托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办理解除限制消费措施事宜。
接受委托后,笔者仔细梳理了A公司各次工商变更登记备案资料,同时向法院及A公司了解申请贷款及案件执行的具体情况。通过对前述资料的深入分析,笔者发现2019年12月、2020年12月和2021年8月A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均系因公司经营管理之需要,申请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17条的相关规定。然后,笔者将《解除限制消费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到执行法院,没想到承办法官表示不同意解除限制消费令。经与法官多次沟通,笔者又根据了解到的新情况提交了《关于解除限制消费令申请的补充说明》及补充证明材料。最终在与法官充分沟通后,功夫不负有心人,法院解除了对张某的限制消费措施,并对A公司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赵某依法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可见,在被执行人的原法定代表人举证证明其并非被执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且该变更确因被执行人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后,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并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三、办案感悟
《执行法官》对强制执行工作进行了戏剧化演绎,从细节处凸显了执行工作的琐碎和博弈。笔者代理了大量强制执行案件,对此深有体会。作为代理律师,不仅要工作认真仔细,更要有强烈的责任心和百折不挠的坚韧,才能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落在实处,才能让公平正义可感可触,捍卫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
笔者简介
王式宽律师
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业务指导委员会主任、管理委员会副主任,中共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党总支统战委员,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会副主任。曾在人民法院工作10年,实务经验丰富,办理各类案件2000余件(其中包括大量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新类型案件)。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撰写的多篇文章收录在《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中国审判案例要览》等书刊,主编的《律师与公证》已由清华大学出版社发行。
执业领域:争议解决、刑事辩护及控告、常年法律顾问
冯志刚律师
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共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联合支部书记,北京市律师协会第十二届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曾主办百余起金融领域借款合同纠纷、追偿权纠纷、执行异议之诉纠纷等案件,对诉讼和执行程序有着丰富经验;同时还为多家企业集团和街道社区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主要包括合同起草及审查、重大项目法律风险预警及防控等。曾参与编写由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的高等学校法学系列教材《法律基础教程》和《律师与公证(第2版)》
执业领域:民商事诉讼、仲裁、执行、法律顾问